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庆祥,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杨武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来,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水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9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已向两江水务公司多次提出病假申请,履行了请假程序,但因公司恶意而无法正常休病假;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及制度依据,且程序违法。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两江水务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江水务公司举示的该公司第二届第二次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的《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经过了民主制定程序,制定程序合法;根据**与两江水务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已经就《重庆两江水务有限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重庆两江水务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进行了学习并自愿遵守,**应知晓相关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上述规章制度,员工因病需要休假,除应当向公司提交相应医院的病休证明外,还需经人力资源部认定后方为有效,并应最迟于请假的第二日将病假证明交至所在部室、厂或班组;员工有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写《告假申请书》,经领导批准方能生效。本案中,**举示的病休证明或住院证明,仅能证明其生病的事实,但**不能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了病假或事假的请假手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2017年7月31日至8月24日期间均未到岗,亦未完善请假手续,存在连续旷工15日以上的情形,两江水务公司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干建强
审判员 敖宇波
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