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5民初2661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静,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丹,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80339。
法定代表人:尹泽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97.82元,并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597.82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2196.74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被告达成合意,由原告承揽被告承接的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重庆分公司)驻地网工程项目,具体负责施工作业,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瀛丹小区”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于2014年3月28日开工,于2014年3月31日竣工。2014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对共计23个驻地网工程项目进行了初步结算,案涉项目的结算金额为1597.82元(按2282.6元下浮30%),并再次明确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建设单位验收)。2018年5月25日,原告通过长城宽带重庆分公司的员工廖波得知案涉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经原告多次沟通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重庆分公司签署《交接书》一份,主要载明:案涉项目于2014年3月31日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对需要交接的设备、资料等进行了列明。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文飞分别在《交接书》上“施工单位”处签章及签字。2014年4月10日,长城宽带重庆分公司出具《验收报告》一份,确认案涉项目验收合格。2014年5月20日,长城宽带重庆分公司(甲方)与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社区宽带网络工程批次结算协议》(下称《结算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编号GWBNCQ-GCJS-HFXL-20140520的《项目费用结算明细表》所涉批次工程已经甲方终验合格,乙方申请结算60%的进度款,共计254281.68元,支付时间为终验合格并对相关竣工资料审核通过后。协议附件《项目费用结算明细表(施工队)》列明了该批次23个项目的编号、名称、结算户数、本次实际结算金额等内容。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在《结算协议》上“乙方”处签章,文飞在乙方授权代表处签字。2014年10月23日、2014年11月28日,长城宽带重庆分公司分别向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转账254281.68元、55971元。2014年12月8日,文飞、***签署《长城宽带网络结算单》一份,其上载明:***的承包金额共计326763.36元(466804.80元下浮30%计算),廖波工资、刘世翔勘察设计费各15600元,合计357963.36元,并备注“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建设单位验收为准)”。同日,文飞出具《工程量清单》一份,对于案涉项目等23个项目的名称、结算款等进行了列明,其上载明的总结算款共计466804.80元,其中案涉项目结算款为2282元,另备注“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建设单位验收)”。
上述事实,有交接书、验收报告、结算协议、工程量清单、结算单、付款记录、(2019)渝0105民初19978号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终4384号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工程款。根据举示的《交接书》、《结算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认定文飞代表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重庆分公司对于案涉项目的完工交付、资料交接、工程款结算等事宜进行了办理,长城宽带重庆分公司在结算后向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通过前述事实,足以证明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文飞具有代表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处理案涉项目的完工交接、结算等事务的权限。根据***举示的《结算单》、《工程量清单》,能够证明***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文飞与***对于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的事实,***要求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案涉项目的引接、布线工程款共计2282元,按照《结算单》约定的计算方式,工程款共计1597.4元(2282元×70%),应支付***1597.4元。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与文飞于2014年12月8日进行结算,结算时备注实际工程量以建设单位验收为准,双方并未对付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于2020年11月2日提起诉讼构成对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有限公司的催告,本院支持为: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97.4元;
二、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20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此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一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院印)
书 记 员     张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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