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等与贵州百车星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21民初1285号
原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80339。
法定代表人:尹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系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山街道松北支路45号时代绿苑1幢-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XE2GG0R。
负责人:尹泽华。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系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百车星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以朵社区白马洞组,统一社会信用码:91520221MA6HOCYU8Y。
法定代表人:岳玉强。
原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贵州百车星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百车星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二原告工程款357,64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违约金28,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迟延付款利息。以245,640元为基数从2019年04月2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20年11月14日为20,44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09月05日,原告2与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百车河巴倒烫火锅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款为包干总价144,000元。合同签订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已完工量的80%;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双方验收合格结算完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余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将支付给对方工程价款2%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2于2018年09月07日开工,2019年03月12日竣工,2019年03月20日验收合格。被告分别于2018年09月06日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01月23日向原告2支付工程款28.84万元、20万元、35万元、24.596万元,共计108.436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无理拖延至今。综上所述,原告2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2系原告1设立的分公司,尚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二原告依法共同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系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的分公司,2018年09月05日,原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贵州百车星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百车河巴倒烫火锅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工程款为包干总价1,442,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双方验收合格结算完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余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违约责任为: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将支付给对方工程价款2%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合同还对其他方面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于2018年09月07日开工,2019年03月12日竣工,2019年03月20日验收合格。被告分别于2018年09月06日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01月23日向原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88,400元、200,000元、350,000元、245,960元,共计1,084,360元。余款357,64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登记信息表、装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书、银行转账及已完工工程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贵州百车星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百车河巴倒烫火锅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双方之间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依约完成装饰装修后,贵州百车星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逾期未向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7,640元、违约金28,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赔偿二原告迟延付款利息。以245,640元为基数从2019年04月2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20年11月14日为20,442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依约主张了违约金,且未举证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百车星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57,640元、违约金28,000元,合计385,64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2元,减半收取3,696元,由被告贵州百车星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给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苏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红明
书记员邓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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