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847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静,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丹,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一村**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80339。
法定代表人:尹泽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宏亮
书 记 员 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