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039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一村**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80339。
法定代表人:尹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5322.98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