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039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一村**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80339。

法定代表人:尹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5322.98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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