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18313号
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28536667。
法定代表人:吴锡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元兵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子刚
书 记 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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