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德建设工程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6085号
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28536667。
法定代表人:吴锡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251号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92193081W。
负责人:沈剑锋。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00元,减半收取12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