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初4号
申请人: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28536667;
法定代表人:吴锡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陈嘉莉,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
法定代表人:况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87407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2、由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用。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具体财产线索如下:1、开户行为兴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账号为34×××36;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华中分理处,账号为50×××22;3、开户行为交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账号为50×××62。就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就保全金额,申请人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为:PZDM202152010000000154),担保金额为208740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就其讼请求金额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保全金额进行担保,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4×××36)、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华中分理处的账户(账号为50×××22)、交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0×××62),冻结金额以2087407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冻结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和账户,查封、冻结金额以第一项裁定未足20874070元部分为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期限自冻结、查封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大梅
审判员  龙集东
审判员  欧阳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瑜
书记员田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