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财保43号
申请人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吴锡良,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251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剑锋,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11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