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965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龙水镇西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348335XC。
法定代表人:张洋,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丹篱,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陶虹帆,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烨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988185R。
法定代表人:李志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烨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2.44元,诉讼保全费1781.63元,共计4324.07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席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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