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华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翟乐与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华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3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前旗。
原告翟乐,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告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乌拉山镇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华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筑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是赛罕区大学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陕坝路。
法定代表人万自立,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前旗。
被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乐诉被告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华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筑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乐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华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筑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乐负担。
审判长*睿
审判员樊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