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

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世迤小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325民初3686号
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5797213299Q,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中安街道王家屯个体私营小区,法定代表人:田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帮金,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世迤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25095031247J,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世迤小学。
法定代表人:丁晓斌
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世迤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帮金,被告******世迤小学的法定代表人丁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800元;2.判决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按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2016年3月到2021年9月逾期利息15795元;3.判令被告以65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4.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被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公司)采购饭卡、办公耗材、电脑、床等,学校人员参与验收并验收合格签字。2019年5月14日,被告向晨美公司出具一份下欠款项手续移交清单,证明被告向美晨公司采购饭卡、办公耗材、电脑、床等共下欠货款65800元未支付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无果,现向法院起诉。
被告******世迤小学辩称,被告于2021年10月已向原告支付了11000元,现只下欠548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现目前的经济困难,给付不了。
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下欠美晨科技公司款项手续移交清单、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销售清单;3、******世迤中心小学逾期利息计算;4、逾期利息计算表一份;原告欲证实被告欠原告债务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只是被告认为目前无履行能力。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逾期利息计算表系其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世迤小学未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世迤小学有购销经济往来,2019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下欠款项手续移交清单,并以此作为结算,被告欠原告65800元未支付,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法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经过对账,原告认可被告下差54800元未付。
本案中,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麦中心小学之间有购销经济往来,在双方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与2019年5月14日以款项手续移交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对双方的这一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原告的利息诉请,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手续移交清单所载明数额扣减被告在此后已支付的11000元,即以548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5月15日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逾期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世迤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款项54800元,并以54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被告******世迤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