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

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325民初3685号
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5797213299Q,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中安街道王家屯个体私营小区,法定代表人:田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帮金,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25094679156W,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施加能
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帮金,被告********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施加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590元;2.判决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按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2013年5月到2021年9月逾期利息21640元;3.判令被告以995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4.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5月,被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公司)办公耗材、实验桌、电脑等、学校人员参与验收并验收合格签字。2019年6月21日,被告向晨美公司出具一份下欠款项手续移交清单,证明被告向美晨公司采购办公耗材、实验桌、电脑等共下欠货款99590元未支付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无果,现向法院起诉。
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被告之间自2010年以来就有业务往来,原告提交的移交清单上有一笔79600元货款发票是开成墨红中学的,被告须了解中学是否支付了,剩余的一万多元,被告会根据自己的经费情况支付。
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下欠美晨科技公司款项手续移交清单、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销售清单;3、********中心小学逾期利息计算;4、逾期利息计算表一份;原告欲证实被告欠原告款项的的事实,且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只是被告认为目前无履行能力。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逾期利息计算表系其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中心小学未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心小学有购销经济往来,2019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通过款项移交清单结算,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货款99590元。由于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10月1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心小学之间有购销经济往来,2019年6月21日双方以款项手续移交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并签字盖章。对双方的这一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原告要求以移交清单所载明的9959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支付利息的时间本院认为也应以移交清单所载时间为准,即自2019年6月22日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逾期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利息。对于被告主张款项手续移交清单中所载的电脑货款79600元不应当由被告支付,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支持其主张,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款项99590元,并以99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被告********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