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5民初3444号
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97213299Q。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中安街道王家屯个体私营小区。
法定代表人:田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帮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25095031968F。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中学。
法定代表人:荣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6.00元,减半收取计4653.00元,原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高应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顾彩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