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25民初1652号
原告:富源县鑫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6KK5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富源县。
被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富源县鑫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源县鑫禾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曲靖市美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源县鑫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源县鑫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富源县鑫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