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果街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5302461E。
法定代表人:金寒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晨航,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7939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2035624B。
法定代表人:*家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瑛
审判员季烨
审判员*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