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执恢51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果街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5302461E。

法定代表人:金寒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君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所在地: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2035624B。

法定代表人:郑家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执行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辽02民终9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3402390.8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担保人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用其名下的10套房屋作为执行担保,但被执行人亦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裁定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评估拍卖。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询价对担保人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担保的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路58号四单元X室、前进路60号三单元X,X室、前进路70号一单元X,X室、前进路74号一单元X室、前进路76号一单元X,X室、前进路76号三单元X,X室的10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格为3927570.39元。

2019年9月17日,本院分别以评估价的70%为保留价对上述10套房产依法在京东网上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上述10套房产全部流拍。

2019年10月14日,本院再次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80%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但仍因无人竞买流拍。

2019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流拍价格)2199439.42元接收上述流拍资产,抵顶同价债权。

余款经对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证券、收益类保险、网络银行等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阳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东辉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