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32号
原告: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271号18栋菜鸟驿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18570969。
法定代表人:夏升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片区35号路以南2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77138D。
法定代表人:马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亚,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一西厂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9545。
法定代表人:季炜。
原告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泰克公司)与被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输变电公司)、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斯泰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升光,被告输变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飞、安亚到庭参加了诉讼。山东电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斯泰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输变电公司、山东电力公司将高空作业车SP1DER33.15退还给福斯泰克公司并运送至福斯泰克公司指定的国内任何位置;2.判决输变电公司、山东电力公司支付给福斯泰克公司两次违约的违约金、高空作业车占用费及折旧费减去预付款后合计964000元;3.判决输变电公司、山东电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福斯泰克公司为本案花费的差旅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日输变电公司和福斯泰克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福斯泰克公司向输变电公司供应两台意大利产高空作业车,每台价格2360000元,两台合计为4720000元。2017年8月17日依照《合同》约定福斯泰克公司向输变电公司提供了合同总额10%保函,输变电公司收到保函后于2017年8月29日支付了合同总额的30%预付款给福斯泰克公司。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0月20日,输变电公司通过邮件和电话方式违约地将其购买高空作业车的数量从两台变更为一台。2018年1月3日福斯泰克公司应输变电公司要求在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的情况下供应一台合格的高空作业车及其相关文件,福斯泰克公司、输变电公司、最终使用单位、运输方均现场签字和验收了其性能。2018年1月4日福斯泰克公司将上述单证扫描给了福斯泰克公司。2018年7月23日输变电公司要求福斯泰克公司对提供的高空作业车进行维修。由于输变电公司没支付尾款,福斯泰克公司电话指导其最终用户排除了故障,正常使用高空作业车。2018年8月31日福斯泰克公司通过EMS向输变电公司快递了《律师函》,告知其违约并催要尾款:2018年9月3日福斯泰克公司通过邮件向输变电公司发送了《律师函》的扫描件,但没有任何回复。事后福斯泰克公司催款,输变电公司以不当理由“国家电网不同意”不付款,多次让输变电公司退货,同样以不当理由“国家电网不同意”拒绝。输变电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福斯泰克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输变电公司辩称,一、福斯泰克公司严重违约,其提供的泰州换流变高空作业车不符合合同约定。输变电公司与福斯泰克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第七条规定:“随货物品及资料供应办法:配件、备品、工具、技术资料、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送货清单等随货一起提供。”第十条第2项规定:“……其余70%货款意大利工厂发货前支付。货款支付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运单和箱单明细……”。2017年8月30日,输变电公司依约向福斯泰克公司交付货款141.6万元,福斯泰克公司虽于2018年3月1日向输变电公司交付一台升降车,但其未取得生产厂家意大利Platformbasket公司对该品牌的授权,是其借用其他换流站项目专用车擅自出售给输变电公司的,该车来源不正规,意大利Platformbasket公司不予以售后。输变电公司向福斯泰克公司提出质询,但其未对货物来源渠道进行说明,也未提供该品牌的经销授权证明。福斯泰克公司仅想通过提供假的授权来达到与输变电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其既不是出售涉案升降机的合法授权公司,也不能取得意大利Platformbasket公司的正式授权。福斯泰克公司在未取得意大利厂家正式授权的情况下向输变电公司出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升降机,该行为属于欺诈,不但违反合同约定,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输变电公司不应当继续支付货款。二、输变电公司将高空作业车的数量改为1台并未违约,其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输变电公司与福斯泰克公司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通过平等的交流协商,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中采购升降车的数量由2台变更为1台,合同总额由472万元变更为236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不存在福斯泰克公司所说的输变电公司单方面拟定强势、不平等的《合同》。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3日,输变电公司(甲方)与福斯泰克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4511280709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一:甲方向乙方采购高空作业车(升降车)2套,规格型号为Spider33.15型曲臂式履带升降机,意大利Basket;价格2360000元;税率17%;金额合计4720000元。二、质量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符合《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高空作业车技术协议》。三、交货地点:甲方厂内仓库货甲方指定地点……十、结算及发票:1.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金额为合同金额10%,期限为5个月的保函。2.甲方收到保函后,支付30%货款,其余70%货款意大利工程发货前支付。货款支付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运单和箱单明细。延迟提供明细的,按货物延迟交付进行处罚。3.合同签订后,乙方将2台载重大于或等于230公斤的升降车作为质押,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至甲方要求的地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取回升降车。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如延迟交付(不可抗力除外),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但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甲方可以直接从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如果迟延超过十天,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需方的损失(包括全额返还甲方已缴纳的款项以及延误需方对标的物的使用给需方所带来的损失等),并支付甲方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2.乙方所销售的货物存在本合同附件一《主要原材料、组部件、外协件常见质量问题处罚细则》所罗列的情形的,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3.乙方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以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罚则同上1);如果不足量,乙方负责补足,但不能影响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乙方原因造成需方生产停顿,每停顿一天,乙方应支付需方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但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同时乙方须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在保证期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自甲方或甲方客户通知之日起2天内到现场处理,如有逾期,每逾期一天供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但最低部分低于1000元),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费用包含甲方及甲方客户人工费、差旅费、材料费、现场产生的费用、返厂处理的往返运费以及甲方客户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费等,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4.乙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不受第三人的追偿,如果出现第三人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交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全额返还甲方已交纳的款项并支付甲方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8.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甲方可选择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未解除的部分,乙仍应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的,乙方需退回解除部分所涉及的已收货款,并自行将产品运回,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10日内,未将产品运回,视为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供方承担。10.本合同所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致甲方所承担的维修费、鉴定费、购买替换产品的差价及运费、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合同附件:《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高空作业车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约定,需方:输变电公司,供方:福斯泰克公司;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就需方委托供方设计、制造1辆全进口的高空作业车,达成如下协议:供方承诺供方设计、制造的高空作业车为向需方交钥匙工程……3.2本产品为整机进口产品,不选用国产以及国内组装产品……输变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建琪、福斯泰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升光签字确认。
2017年10月20日,输变电公司(买方)与福斯泰克公司(卖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号4511280709的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该合同中采购内容由原2台升降机变更为1台升降车,取消第二条采购内容,合同总额由4720000元变更为2360000元。卖方承诺在原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将货物运到泰州站现场,4.5个月内将现场接收单交付买方。其他条款遵照原合同执行。输变电公司、福斯泰克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输变电公司向福斯泰克公司支付货款1416000元。后双方因福斯泰克公司是否享有案涉设备的所有权,是否取得案涉设备相应的销售授权等发生争议。另,输变电公司已向本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等请求。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案涉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补充协议。福斯泰克公司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包括签订补充协议,变更采购数量而口头约定的标的额30%的违约金即708000元(2360000元*30%)及依据采购合同第十一项第1款约定主张未付尾款的20%违约金即572000元;主张的高空作业车占用费标准为参照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3600元/天标准计算,即3600元/天*1155天;主张的折旧费标准依据为日常常识(设备使用时限一般为10年,输变电公司已使用3年,即2360000元*0.3=7080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差旅费及误工费损失。输变电公司均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福斯泰克公司与输变电公司签订的案涉《采购合同》、《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高空作业车技术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上述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补充协议,本院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后,输变电公司应将其收到的案涉设备返还福斯泰克公司,福斯泰克公司要求输变电公司将案涉设备运送至其指定的国内任何位置,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输变电公司另案要求福斯泰克公司返还其已付货款等,故本院对合同解除后,福斯泰克公司返还输变电公司已付货款问题在本案中不再处理。福斯泰克公司主张的因签订补充协议,变更采购数量的违约金708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且输变电公司亦不认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的内容为乙方即福斯泰克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而非甲方即输变电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采购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甲方收到保函后,支付30%货款,其余70%货款意大利工程发货前支付。货款支付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运单和箱单明细。延迟提供明细的,按货物延迟交付进行处罚”,亦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做出约定,故本院对福斯泰克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福斯泰克公司依据其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主张占用费于法无据,输变电公司亦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福斯泰克公司主张的折旧费、差旅费、误工费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案涉合同系福斯泰克公司与输变电公司签订,合同相对人为福斯泰克公司与输变电公司,福斯泰克公司主张输变电公司与山东电力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收到的合同编号为4511280709的《采购合同》项下高空作业车(升降车)(规格型号为Spider33.15型曲臂式履带升降机,意大利Basket)返还原告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75元,被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