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片区35号路以南2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77138D。
法定代表人:马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271号18栋菜鸟驿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18570969。
法定代表人:夏升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9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1521.76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高空作业车(规格型号Spider33.15型曲臂式履带升降机)一台,现因被执行人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暂无法处置该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劲松
审判员 崔 红
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宗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