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率阀门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能率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能率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22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能率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能率阀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能率阀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能率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姚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蓉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