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民初972号之一
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叶和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仙,男,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计7050元,由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远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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