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7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温永执民字第82-2号
申请执行人***,经商。
被执行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上塘环城北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叶和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温永执民字第8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0×××32)的存款70000元。现被执行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支付执行款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故对被执行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0×××32)的冻结金额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0×××32)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谷人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尤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