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24民初5697号
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74幢。
法定代表人:黄陈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银芬,女,*****出生,汉族,住***。
被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叶和兴。
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包建兄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杰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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