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4财保7号
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环城北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叶和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3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3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戴康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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