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1615号
原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和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5元,减半收取计6262.50元,由原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