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4民初3289号
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89元,减半收取9444.5元,由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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