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440号
原告: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01(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旌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诉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调解员***进行调解,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