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107号 原告: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01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投资人:陈旌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费64万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2日,上海×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枫)与被告签订《咨询协议》。双方就“××县电厂#1、#2机组改建工程1×660MW机组中速磨煤机项目”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约定如被告中标,被告需向上海×枫支付合同设备总价2%的咨询费,共分两次支付,被告收到10%预付款后支付40%咨询费,被告收到货款的90%后支付剩余的60%咨询费。2011年1月25日被告中标。2016年5月18日上海×枫将××县电厂项目全部权益转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县电厂项目咨询费64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更智机电科技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