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6157号
原告:***楹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9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楹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楹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楹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楹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达 媛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