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5执404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执行人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交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84534。
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南路**云路中心礼顿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杨勋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19年1月28日,本院做出(2018)云0625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30000元,违约金6660元,共计366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期限届满后,因被执行人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29.51元给付申请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本院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其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0625执4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祖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