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傣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普建辉,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梅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云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交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勋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勋章,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晓云,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生林,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先林,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陀正阳,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傅维平,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志,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邓琳,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伦章,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学凤,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毕方,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毕敬平,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帅章,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晓芳,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15楼A区。
法定代表人:杜敏睿。
再审申请人***、***、普建辉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杨勋章、王晓云、马生林、孙先林、陀正阳、傅维平、王志、邓琳、杨伦章、朱学凤、毕方、毕敬平、杨帅章、胡晓芳、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普建辉申请再审称:1.发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生效判决对普建辉及共有人***、***抵押的位于春晖小区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不符合民法总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普建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级精神残疾人,其自2010年10月起精神恍惚,2010年经昆明市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1年底,我们带他到蒙自同住,定期上来检查、换药。2017年,普建辉经昆医附一院检查诊断,评定伤残等级,证明了其精神分裂症不仅没有治好,而且越来越重,已属于二级精神残疾人。2.普建辉用房产证担保杨勋章银行贷款的事,我们夫妻二人事先不知道,直到普建辉因病不能签字,***、***才知道普建辉答应杨勋章担保贷款。3.恳请法院谅解我们在此案审理时不到场的特殊情况,恳请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普建辉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如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4月13日向***、普建辉、***等当事人公告送达。***、普建辉、***对该民事判决不服,其未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提起上诉,现其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普建辉、***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普建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会全审判员宗茂春审判员邹丽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铃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