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民终6651号
上诉人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后,本院委托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向上诉人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关于当事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相关事项通知》,上诉人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可
审判员 张晶
审判员 唐琳
书记员 曹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