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4485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岸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供货合同》第十六条已经约定合同纠纷由买受人(即本案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协议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多份《供货合同》第十六条均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贵阳工商行政管理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在买受人的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显然,双方就本案已约定了管辖法院,由买受人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被告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亮
书记员 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