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02执6451号
本院受理的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申请执行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开具3825735.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本院查明,申请执行方未履行其先履行义务,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执645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延华
书记员  沈先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