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北岸电气有限公司、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执4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658704X。
法定代表人:赵福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芳芳,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景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6844B。
法定代表人:汪树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岸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岸电气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黔0113民初46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851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11月11日、12月29日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作了额度冻结;本院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地址调查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423851元及利息。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结果、执行过程及拟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短信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飞
审判员 丁 亮
审判员 周灿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帆
书记员熊重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