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5630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执行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景宏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汪树杰。
被执行人汪树杰,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汪锐君,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3民初162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汪树杰、汪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5285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汪树杰、汪锐君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向本院申请解除限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