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904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波,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景宏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6844B。
法定代表人:汪树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勇,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600号金阳新区产业园电力检修实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2609。
法定代表人:赵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昂,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晟,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建,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意,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4元,减半收取9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维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