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904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波,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景宏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6844B。

法定代表人:汪树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勇,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600号金阳新区产业园电力检修实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2609。

法定代表人:赵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昂,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晟,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建,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意,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4元,减半收取9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维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