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1102执572号
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17)豫1102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2)负担案件诉讼费用4500元,保全费3170元,申请执行费6320.0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