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2执1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井冈山路与龙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连卫国,主任。
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丁贵中,经理。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0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之规定,判决如下: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08年11月16日起支付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漯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承担700元,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因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限期内履行(2019)豫110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3、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执行线索,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漯河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的工程款收入179400元,并送达了扣留执行裁定书。因该工程款至今未拨付到位,经申请人同意,书面提出申请,待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9月23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