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10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王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结果无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共执行0元,下余有120400元。经已穷尽查询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杨晨
执行员樊天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娄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