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7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辽0292民初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2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实际冻结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后四尾号为6274的账户,实际冻结25万元。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后四尾号为6274账户内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