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5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581771XB,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小区53号楼1-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
原告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辽0291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行的银行存款97500元。现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行的银行存款9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