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563号
原告: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小区53号楼-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581771XB。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电话。
被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