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563号 原告: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小区53号楼-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581771XB。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电话。 被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通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