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30民初1094号
原告:**,芮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城县人,系原告**之妻。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40号同煤华益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65793451。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