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30民初1094号 原告:**,芮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城县人,系原告**之妻。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40号同煤华益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65793451。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