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海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地海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通海县人民政府、通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423民初394号 原告:中地海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4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55××××。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县长。 被告:通海县交通运输局,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西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3015185650M。 负责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地海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人民政府、通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22日,原告中地海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地海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4元,减半收取计53,002元,由原告中地海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75元,剩余50,027元退还原告中地海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