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2022)辽0106民初3795号
原告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64696939H。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沈武,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孙景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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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蔡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