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3执269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6-3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业基地11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六号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卓越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经济开发区振兴二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顺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六路以北地块D9h(1)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卓越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沈阳顺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103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3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路东波
执行员:赵日欣
执行员:*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