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秦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财保36号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55629P。
法定代表人:廖元庆,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8号
委托代理人:卢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伟凤,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C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XX镇XX房村。
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道XX路XX园XX房XX楼XX楼。
被申请人:**,男,1982年03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1982年02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10月15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依据申请人书面申请先后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9日分别作出(2020)陕06财保20号民事裁定、(2020)陕06财保2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进行保全。2021年9月23日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陕06财保20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9761798元续行冻结。
2021年11月23日,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电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各项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电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王欣
审判员武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秀艳
书记员赵瑞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