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722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宝,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盈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坤,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尉军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嘉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栋,男,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陕0113民初27205号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272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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