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7212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宝,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盈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坤,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尉军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嘉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栋,男,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陕0113民初27205号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盛炬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国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272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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